来源:多彩贵州网 2024-12-24
近日,贵州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加大对各类群体创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提高贷款额度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对上述群体中的妇【fù】女,应纳入重点对象。以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yī】为15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qǐng】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上述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十类人员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每人【rén】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dòng】合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dài】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放宽贴息政策
调整个人贴息方式。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贷款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bǎo】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支持。增加贷款次数。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x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guò】3次(一次,指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起止时间周期,如遇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时间来计算周期)。
降低担保门槛
增加反担保形式。鼓励各级担保机构聚焦第一还款来源,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bǎo】门槛。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gōng】创业园(点),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为进入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点)的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同时经经【jīng】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国有或民营担保公司【sī】可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yè】担供反担保。完善担保机制。探索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发【fā】放创业担保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社会征信机构推荐的信用优良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免除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xìn】的二次申请贷款的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各地对经营状况好、用工规范、信用优良的就业扶贫车间和扶贫基地,可探索逐步取消反担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关于印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7〕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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