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经信委企业处 2017/09/01
来自工信部的消息,2017年9月1日,经【jīng】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d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tóng】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zhù】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全国中小企业工作【zuò】由【yóu】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gōng】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chā】和缺位等现象,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guān】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修【xiū】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在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融资促【cù】进”单设一章,体现了对【duì】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程度。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zhōng】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实践中关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增【zēng】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很高,为此,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zhāng】,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fāng】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为了加强法律执行【háng】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修订的《中小【xiǎo】企业促进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财税政策领域主要提出三点规定:
一是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jīn】。”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wù】体系建设。”
二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le】补充细化,结合国务院有关基金设立批复方案,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三是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如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yè】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děng】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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