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1983]37号
一九七一【yī】年九月二日中央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合现在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de】新党章有关组织机构的【de】规定,现将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印章规格、式样
1、各级党组织印章为圆形,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
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镰刀锤子图案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中央委员会自制。
3、(略)
4、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jí】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bù】、支部)及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即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XXX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党组、中国共产党XXX总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X支部委员会)。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
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guò】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de】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制发
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各级党代【dài】表大会选举的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由同级党委制发【fā】。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国【guó】务院各直属机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党委),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印章,由中央办公厅制发。县委的印章,由省、市、自治【zhì】区党委制发。乡(镇)党委的印章,由县委制发。各种专业公司、工交、财贸、文教、卫生、体育、科研、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
党组织一般不制发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如确实需要,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套印印章的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制作证件用的钢印极其他专用章,在规格和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可自行刻制。
刻制党组织的印章,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到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yīng】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yìn】章的刻【kè】制任务。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律留样或仿制。
四、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yìn】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党内文件,可不盖印章。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zhī】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递送党组织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wén】件对待。
党【dǎng】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biàn】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二人监销。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党组织印章的规【guī】格、式样和管理办法,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办理。中国人【rén】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印章,按中国共产党公安部党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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