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yuàn】在北京市【sh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12-2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zhì】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d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shí】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tiān】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12-23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gōng】有制性质不【bú】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12-23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