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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liè】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各银监局,国【guó】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nán】、融资贵问题【tí】,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启动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xìn】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指导委员会)。按照《财政部农业部 银监会关【guān】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lì】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国【guó】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已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也扎实推动省级农业信贷【dài】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组建,稳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的关键阶段,为加强指导、明确政策、强化要求、健全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坚持体系【xì】政策性定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tǐ】系,是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省级农担公司要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g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jīng】营开展业务。在推进省级农担公司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各省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wéi】农、惠农,不脱农。

  (二)严格界定政策性业务标准。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biāo】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jì】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yè】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sh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chǎng】中符合条件的农【nóng】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yú】总担保额的70%。

  (三)加强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省级农担公司不得新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担保业务也应谨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shī】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de】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业务规模。省级农担公司要对政策性业务、政【zhèng】策【cè】外业务实行分开核算。

  二、明确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余额、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bǐ】、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的测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内,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yè】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zhǎn】的农【nóng】业信贷担保业务,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二)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gōng】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shuāng】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cái】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shí】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三)实施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各省根据财力情况,可在综合考量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风险管控等指标基础上,结合其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性【xìng】要【yào】求【qiú】的扣分处罚因素,制定担保业务奖补办法,对满【mǎn】足一定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四)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从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dān】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享受中小【xiǎo】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shuì】〔2017〕22号)的有关规【guī】定执行 。

  三、扎实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gōng】司法人治理结构。各省【shěng】要加快省级农担公司组建进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体系和个性化监管机制,及时研究出台与本省农业信贷【dài】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担保项目自主发现方式、项目决策办理、财务资金监管、风险评价防控等制度。

  (二)确保省级农担公司【sī】的独立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的一部分,各省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省级农担公司做到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直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暂时采取挂靠方式组建【jiàn】的省级农【nóng】担公司,要制定脱钩时间表,于2017年年底【dǐ】前完成从母公司脱钩。

  (三)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为实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等【děng】重点服务对象有效对接,省级农担公司要尽快将相应的机构、人员和业【yè】务下沉,原则上采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方式,逐步将业务分支机构建在市县、基层,并将其作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受理的主体,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贴近主体、覆盖全国、紧密【mì】可控【kòng】、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

  四、充分发挥国家农担公司的作用

  (一)明确主体职能。国家农担公司面向省级农担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要按照市场化运营原则,合理确定再担保费率、再担保补偿比例等条款,确保自身经营可持续,再担保业务范围仅限省级农担公司开展【zhǎn】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国家农担公司应根据担【dān】保体系运行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再担保业务规则,报全国指导委员会履行相关程序后【hòu】实施。中央财政对【duì】国家农担公司的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二)发挥指导作用。国家农担公司应向省级农担公司提供人【rén】才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体系建设与共享、业务创新指导、银担合作【zuò】指引等方面的服务,并向全国指导委员会提供研究决策支撑。国家农担公司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信贷担保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信息化、大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监管的数据系统,并根据不同层级的授权,做到开放公开。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将作为中央财政测算相关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

  五、切实加强省级农担公司能力建设

  (一)及时开展业务。各省要推动省级农担公司尽快从机构组建转入实质性运营,切实发挥担保资金的杠杆作用,防止资金沉淀。要督促省级农担公【gōng】司制定和细化时间表,明确工作进度,确保组建挂牌后6个月内开展【zhǎn】实质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并逐步扩大【dà】业务规模。

  (二)加强能力建设。省级农担公司要注重引进一批懂财政、懂金融、懂农业、懂市场、讲诚信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通过专题培训班、人员交流锻炼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支既扎根农村、热爱农业、了解农民,又熟悉信贷担保业务的基层【céng】专业化队伍;针对当地政策性业务范围内的农【nóng】业产业特点【diǎn】,开发一批以农业项目种养周期、经营周期和能力、性格人品特征、家庭【tíng】构成与诚信记录、日常开销特征等“软信息”为主进行风险判断的信贷担保产品,完善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尽快形成与省级农担公司治理相适应的业务发展【zhǎn】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贷担保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宣传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好典型、好模式、好经验,让广大农民知晓、了解、享受到农【nóng】业信贷担保服务,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形成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拓展业务深度。省级农担公司要全面开展对本省农业产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zī】需求等【děng】情况的统计分析,提升发现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做好项目储备工作;要充分调动整合农业部门、龙头企业、互联网金融、产业链金融以及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组织【zhī】的管理、技术和信息资源,可依托农业部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不【bú】断探索创新接地气【qì】、可复制、易推【tuī】广的担保业务模式;要积极开展资产评估、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市场对接等咨询服务和辅导,通过建立符合农业产业特征的信贷担保风险甄别机制、加强担保后期经营技术信息服务等途径,实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降低担保代偿风险的双赢局面。

  (四)强化风险管控。各省要落实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参照银行【háng】业风险控制标准,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对代偿比例超过预警值的公司,要采取暂停新【xīn】增担保业务、公司改组等措施,改善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优化业务模式,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省级农担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xù】、事【shì】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shì】件应急机制,按照规范程序、灵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努力实现可持续经营;要基于自身市场风险判断开展【zhǎn】担保业务,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辨证关系,从项目初始发现、尽职调查、风险评价、担保产品匹配、担保后管理、风险化解处置等方面,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队伍的培养、管理和监【jiān】督,牢牢把握农业信贷项目主动权,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农业担保风【fēng】险;要建立担保业务和风险防控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并抄送本级农业部门和国家农担公司,各省财政部门和国家农担公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六、加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监督考核

  (一)分级开展绩效考核。全国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农担公司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省级农担公司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拨备覆盖率、代偿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zūn】守财经纪律情况、人【rén】才队伍、信息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等可持续指标,以及担【dān】保户数、政策性业务【wù】比重、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政策性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标作为参考性【xìng】指标。各省应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确定担保公司【sī】薪酬规模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017年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打基础的关键一年,要将省级农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业【yè】务拓展情况、政策内项目比重等作为2017年考核重点,相对弱化资【zī】本金放大倍数等指标比重。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出资人【rén】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nóng】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形成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内部监督、主管部门外部监管、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xì】依法依规和按照政策要求运行。省级农担公司要接受地方融资性担保机【jī】构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依法合规经营。

  (三)依法查【chá】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级农【nóng】担公司挪用农业担保资金,瞒报农业担保风险,虚报、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zài】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qí】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督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制【zhì】度、技【jì】术、政策、绩效等多管齐下、相互制约、形成合力的管理机制,并对各省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详见附表),评分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相【xiàng】关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省要【yào】按照附表格式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2-23前将上一年自查报告情况(包括附表)报送财【cái】政部、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加快研究出台担保费用补助、担保业务奖补、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农业担保公司主要支持对象、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细化政策要求和支持政策。

  (二)细化职责分工。省级【jí】农担公司组建与运营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制定财政支持政策,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工作,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农业部门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推动贷款主体财务规范,提供保后技术指导服务,协助财【cái】政部门支持省级农担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银监会【huì】(融资性担保业务监【jiān】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融【róng】资担保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信【xìn】贷担保机构的日常行业监管。

  各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财政、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chóu】负责制定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指导【dǎo】、协调、管理和推动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tǐ】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有关工作方案及措施等及时报全国指导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12-23

(来源:财政部农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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