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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mín】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wěi】,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de】意见》已【yǐ】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12-23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wéi】贯彻【chè】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zé】》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cóng】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tuì】(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xiàng】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de】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lǐ】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běn】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qǐ】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xiàn】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de】党政领导干部,不得【dé】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háng】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guān】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zhèng】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bú】正【zhèng】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xiāo】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bù】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wèn】题【tí】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àn】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dǎng】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l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pī】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zhào】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jiàn】执行。

  九、各地【dì】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yì】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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