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12-23至12-2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12-23至12-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zēng】值税。
三、自12-23至12-2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yè】纳【nà】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quán】部销【xiāo】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rén】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zhèng】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zǒng】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zhí】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huò】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