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de】《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xià】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shòu】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piào】)。
二、电【diàn】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zì】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23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12-23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12-23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kě】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kè】票)。铁路运【yùn】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yǐ】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fā】票(铁路电子客票)。
六、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shōu】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yào】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12-23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piào】(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七【qī】、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xiàn】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12-23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八、旅客【kè】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xū】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kāi】《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xià】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二)购买方已进【jìn】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fāng】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zuò】为原始凭证。
九、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diàn】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zǎi】、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rén】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z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十、购买【mǎi】方为增【zēng】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jìn】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biǎo】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12-23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