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年5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qiáng】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gǎi】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mǎi】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xi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guī】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shuì】发【fā】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tái】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列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mǎi】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piào】,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增值税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jì】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shòu】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kāi】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您是第个访问本页面!